为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凡持有合法有效证件(如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军人证等)的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回国证或有关部门介绍信的港、澳、台、同胞和侨胞,持有护照或有关部门介绍信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含外籍华人),经区档案馆接待人员验证后,均可查阅本馆的开放档案资料。
二、经审查允许查档的人员须填写《查阅档案资料登记表》,其查阅范围只限介绍信所列事项或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超出以上内容的,需另行办理查档手续。
三、凡利用开放档案,利用者可在档案馆接待人员引导下,在开放档案检索工具柜内自行查找所需的线索,并将其涉及的档号通知接待人员调卷。不得将检索工具携带出室外。
四、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有效合法证件,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档案馆馆长特许同意,可查阅未开放或控制利用的档案。
五、在阅档中,查档人员无论是领取或归还档案资料,要注意保密和爱护档案;不同单位和个人,不准交换档案查阅;不准用手指沾水翻阅;不准茶水浸湿案卷;不准拆卷、折页、涂改、勾画、圈点、增删、裁剪、撕毁档案等,违反者按《档案法》严肃处理。
六、馆藏档案资料原件,原则上不外借。未经本馆工作人员许可,利用者请勿摘录、复制、拍摄档案内容或擅自在馆阅览室电脑上插接任何电子设备下载电子档案。从本馆档案中摘录、复制档案原件,一律使用钢笔,切忌将档案内容抄写在笔记本上。复制档案材料可以引用,但不得全文公布、出版、陈列或交换、转让、出卖,如需全文照录、出版或陈列,需经我馆同意,并报有关领导机关批准。
七、为保持良好的阅档环境,室内严禁吸烟,不得大声喧哗、交谈,不准乱丢果皮纸屑和存放与阅档无关的其它物品。
八、凡利用我馆档案材料,均按有关规定收取档案咨询、复制和档案保护费等。
九、阅览完毕应将档案文件资料交还接待工作人员,并填写《档案文件资料利用信息反馈表》(或填写《利用效果登记簿》)。
十、档案馆除提供馆内查阅外,还提供网上查询、电话查询、来信查询、专人递送、电传、邮寄、出具档案证明等方式的档案查阅服务。馆阅览室和网站提供各种档案检索工具,供利用者自助查阅。
十一、查档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3:00-5:30(夏季)
咨询电话:027-83243653
区档案馆网址:www.dxhaac.gov.cn
东西湖区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