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档[2007]2号 区档案局关于转发《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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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档案局关于转发《机关文件材料
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
通 知
各街(办事处、园区)、区直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区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文件归档管理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最新规定,已以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形式颁行全国,具有法规性和强制性,它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机关文件材料及文书档案管理的根本依据,现将其转发给你们(附后),望从2008年起遵照执行。
为了配合各单位(部门)做好即将进行的档案非行政许可事项——“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审批工作,区档案局现就学习贯彻执行此《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仔细学习,领会精神实质。本《规定》是国家档案局在全面总结1987年以来有关文件执行情况和各地大量的档案工作探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档案事业的现实需要以及我国经济社会与各项事业发展的总体趋势制定的,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锐意创新的时代特征,体现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体现了档案工作服务于机关中心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理念,体现了档案管理现代化、信息化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发挥档案近期现实价值和维护档案长远历史价值的有机融合,全区档案工作者一定要逐条逐句仔细学习和领会,把握精神实质。
二、开展对比分析,及时更新制度。各单位(部门)及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要在学习领会本《规定》的同时,将其与本单位(部门)以往制定实行的有关制度性工作规范进行全面对比,找出差异,分析变化,以《规定》为依据和蓝本,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着手研究、调整、制定出能既符合《规定》原则要求,又能适应和满足自身工作需要的新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同时要修定好本机关档案工作“三合一制度”(即档案归档范围、分类方案和保管期限“三合一”表)。
三、遵守备案要求,确保通过审批。
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是档案非行政许可的重要审批事项之一,是今明两年全市和我区档案工作执法检查的重要必检内容。希望各单位、各部门及全区档案工作人员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及时办理,于2007年10月底前完成本单位(部门)“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审备案手续办理工作。区档案局将通过多种方式积极支持、指导和配合各单位各部门做好备案审批相关工作,并将在适当时候向全区通报各单位部门“期限表”报审及备案情况。
东西湖区档案局
2007年3月10日 |
2008-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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