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区档案馆移交到期和部分未到期档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区直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区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关于满期档案应向档案馆移交的规定和区档案馆“升省一级馆”工作的需要,区档案局(馆)经研究决定,近期内开展文书档案移交和接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档案移交(接收)范围
1、档案形成已满10年规定移交年限(即1996年以前,含1996年)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和“长期”的文书档案;
2、档案形成未满10年,但属2000年以前的(含2000年)保管期限为“永久”和“长期”的文书档案;
3、径河、三店、走马岭、新沟、荷包湖、新河6个农场改制前的全部文书档案和照片档案。
二、档案移交(接收)时限
凡本通知确定移交范围内的档案,请各单位(部门)务必在9月15日之前移交到区档案馆(保管利用科)。
三、档案移交(接收)要求
1、凡移交范围之内的档案,各单位(部门)在移交前必须按有关业务要求整理好(卷内封底处“备考表”必须填写好);
2、各单位和部门移交档案时要连同其检索目录一并移交,有电子目录数据库的,将数据库刻盘一并移交;
3、移交档案时要填好档案移交清册,并办理移交手续。
四、注意事项
1、请各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大力支持并及时督促完成此项工作任务;请各单位(部门)档案员负责及时、认真、准确地做好移交各环节具体工作。
2、移交工作要严格遵守业务规范,务必做到按时保质保量进行移交。
3、文书档案移交(接收)工作中有不清楚之处,请及时与我局(馆)保管利用科联系。
联系人:董刚
联系电话:83243653或13871585030
东西湖区档案局(馆)
2007年8月15日